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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各国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政策汇总

2018-08-04 12:54

来源:巴比特

作者:陈云峰



2018年3月28日,德国联邦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BaFin”)发布了《咨询函》,表示BaFin在个案基础上决定代币是否构成德国证券交易法或金融工具市场指引项下的金融工具,在个案基础上决定代币是否构成德国证券招股书法项下的证券,在个案基础上决定代币是否构成德国金钱投资法项下的金钱投资。BaFin在该《咨询函》中对构成金融工具和证券所需符合的特征作出了详细定义,并列明了相关的授权要求。

一个代币被认为是WpHG第2(1)款项下或MiFID II第4(1)(44)款项下定义的证券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可转让性;

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的流通性;原则上,在证券定义范围内,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可以被视为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

代币是权利的化身,即股东权利或债权,或与股东权利或债权类似的请求权,这些权利必须包含在代币中;以及代币不能满足支付工具的标准(如WpHG第2(1)款或MiFID II第4(1)(44)款所述)。

如果一个代币满足WpHG或MiFID II定义下的金融工具的标准,或满足WpPG定义下的证券标准,将会导致在证券监管领域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市场参与者,包括在这项条文中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可能引入WpHG、WpPG、MAR、金融工具监管市场法(MiFIR)、VermAnIG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在证券监管领域内可适用的全国性和欧盟法律。在代币满足投资基金的份额标准的情况下,将适用KA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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