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类代币的产生和比特币类似,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得以发展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视为区块链技术的衍生产物。但是由于代币发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而言可能会涉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的有关规制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