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平台为了吸引用户的参与,创新了许多游戏参与模式,其中包括:不同玩家之间共同参与任务,每个玩家付出一定的代币作为押金,任何用户任务成功,该用户就能获得没有完成任务用户的押金。
如果代币仅仅作为内部积分在平台内部使用并且用户之间不能相互转让交易的,上述游戏模式同大多数网络游戏中赚取游戏币的方式没有本质区别。但如果游戏平台内的代币可以实现与法定货币直接兑换,这种行为则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即与赌博活动中接受用户“投注”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其中关键环节之一就是作为押注的“积分”、“游戏币”可否直接兑换成法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据此陈云峰先生认为平台设定一定的游戏活动并接受用户投注,并且允许代币与法币直接兑换,从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来看,很大程度上涉嫌赌博。比特律团队认为大可不必担心,除了btc、ETH、EOS等,绝大部分的Token即便自己想也做不到直接与法币之间兑换,在交易所只能做币币交易。
文章的最后我们开下脑洞,有没有比IDO更性感的玩法?当然有。老猫提出了一种方案:那就是“我出钱,我发币,但是,不以任何形式售卖,只用来奖励给帮助我实现项目 idea 的人”。
这样的架构设计就真的不再有公司,出项目idea的人本身就是第一个接受项目悬赏的人,核心团队所做的每个决策本身,也是悬赏任务,而悬赏任务最初通过共识机制来实现,接下来的每一步,都是社群自组织自进化。也就是说,发起人只是按了一个初始开关,发起人本身如果后续不做更多任务,也不会比社群成员获得更多token收益。
于是,我们可能实现了分布式创业。
异想天开吗?
以上文章参考了老猫、陈云峰及其他未署名作者到部分观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