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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块链的四个认知误区分析

2018-08-05 09:29

来源:中钞区块链技术研究院

作者:赵鹞



长期以来,一些人仅凭“区块链是去信任(trustless)机器”的结论就认为区块链能创造信用,可以完美解决金融领域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实际上,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并不能被某种技术方案所消除,而且信任(trust)与信用(credit)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语言常识上, “信任”是指相信并加以任用以及相信而敢于托付;而“信用”指的是通过诚实履约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并且凭借别人的信任即可获得无需担保的贷款或赊账购物。在经济层面上,“信任”与“信用”的区分更为明显。首先,从交易时序看,以市场交易发生的那一时刻为分界点,“信任”是“向后看”,即信任发生于交易的事前,只有交易双方彼此信任,交易才能达成,契约才能生效。“信用”则是向前看,即信用是达成信任后被交易的事中、事后所检验。当然,交易一方取得对方的信任后,通过隐藏信息欺骗交易对手也能够达成交易,即“不讲信用”。其次,从交易主体看,信任总是来自于交易对手。而“信用”则是内生于交易主体自身。在交易中是否遵守信用还受到交易达成后外部因素的客观影响。最后,从交易影响方式看,交易双方的信任态度直接决定交易能否达成,而交易各方过去交易历史的信用行为决定对方的信任态度,进而决定当前是否交易。也就是说,交易主体的信用仅会影响未来交易的发生。

在金融层面上,“金融信用”更多是指金融交易主体在互相信任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各自履行金融契约、偿还债务的意愿与能力。具体而言,“支付信用”是指付款人(债务人)履行对于收款人(债权人)的支付承诺,是各种金融信用的基石。“借贷信用”是债权人贷出货币,债务人按期偿还并支付一定利息的资金跨期安排。“证券信用”是证券发行、交易与兑付过程中的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券款对付(DVP)等广义的信用活动。最高层次的金融信用则是“货币信用”,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流通不以任何实物为基础的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以及该货币的无限法偿。

因此,人们应该区分区块链下与区块链上的“信任”:在链下,区块链并不能发挥“去信任”的技术优势;而在链上,假使区块链能够完美的产生并维持信任,也不会必然引致信用,更不用提金融信用。

因此,信任≠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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