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这种立场强调的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加密货币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持谨慎态度。blockchain作为一种新的创收手段和筹集资本的手段,以及一种新技术的基础。然而,很明显,目前很少有人愿意承认比特币或任何其他分散的加密货币作为货币。这种不情愿在以下国家表现尤其明显:在俄罗斯,加密货币“不是一种合法的支付方式”,而是财产,而土耳其政府此前曾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比特币“不被认为是电子货币”。
因为大多数政府仍不确定加密货币未来会如何发展,可能是因为他们不想认识到分散资金的激进影响,他们一直回避为加密技术建立一个独特的法律身份。相反,许多人试图应用他们所能拥有的任何相关的现有法律,希望这能遏制那些从国家政府的角度来看可能不受欢迎的加密货币的影响。这就是为什么在国际层面上,加密货币被大量的杂项分类所淹没,从私人资金到房地产和“可转移价值”。
另一方面,分类的变化也是加密货币的多功能性的产物。因为它们通常不是由一个中央机构发布和控制的,所以对于如何使用它们几乎没有限制。因此,一些持有人可能将其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另一些人则可能将其视为一种投机金融工具或财产,而未来可能会带来更多的功能。这种对持有者需求的可调性是加密的定义特征之一,这就是为什么英国政府在2014年说加密货币具有“独特身份”的说法是正确的。这也是为什么,当世界各国政府最终开始为加密货币引入具体立法时,他们最好不要试图将其完全纳入现有的法律类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