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阳光化一直在不断推进,直到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把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畴;2014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行业的实质性监管政策才得以落地。
私募基金的注册登记在2015年后正式走向规范,同时基金业协会在2016年2月5号出台了一个《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正式将私募的法律规范推上了新高度。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产品均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对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人员都有基金从业资格的应试要求。
以往,P2P的的法律依据是由银监会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相关性的法律绝大多数依据《借贷办法》,关于互联网的法律一直处于摸索阶段;直至2016年8月,银监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规已逐步完善。
最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出,相比较P2P,私募基金在投资门槛、投资数量、宣传方式和收益等方面都有更加严格明确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都受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当投资私募基金时,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以“P2P”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那么此基金管理人可能涉及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