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是否有保本付息承诺,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往往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根据1998年国务院公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承诺履行存款性质相同活动的最主要义务就是还本付息。
但是如果在ICO发行活动中,发行方向参与人作出承诺,未来在某个时点将以成本价以上价格开放回购代币,或者作出类似的代币价格保证,就涉嫌作出了保本付息承诺。
关于还本付息承诺,最典型的案例如世纪初轰动全国德隆系金融犯罪系列案之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3年9月至2004年4月间,中富证券以承诺保本和支付4.5%至13%利息的方法分别与20家单位和62名个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吸收资金共计7.9亿余元。法院判定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中富证券拥有合法的融资主体资格,并不同时具备《非法集资解释》所说的4个条件,但因为以保本付息承诺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因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此,ICO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看发行方是否有保本付息承诺。